一次外地圆满的先予执行

  发布时间:2011-11-14 09:50:44


82217时,南阳市压力容器公司的孙经理风尘仆仆的驱车赶到法庭,一见面就表示要坚决立案提起侵权诉讼。

经了解得知,平顶山市的张某在重庆当地交某物流公司托运白酒三百件,双方签订合同后,该物流公司又将货物转交南阳市南召县的个体运输户程某运输。车行至湖北境内时因地湿路滑车辆侧翻,造成载运的白酒毁损近百件。出于诚信经营的考虑,程某又联系了和自已有业务往来的南阳压力容器公司帮忙代为运送张某的货物。不想货物运送到平顶山后,汽车被张某强行扣下。听完孙经理的介绍,考虑到张某也是实际受害人,我决定暂缓立案,先进行立案预登记,并建议孙经理召集程某一起去张某处协调处理此事。然而一个月过去了,孙、程二人五次赴平,终因程、张二人对赔偿问题争议太大,张某不同意对汽车放行。

无奈之中,南阳压力容器公司以程、张二人为被告提起物权保护诉讼,并同时向法庭申请先予执行,要求张某先行放行扣押汽车。20111025日,我和同事一起赴平顶山向张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谁知刚到张某的单位我们就吃了闭门羹。于是我们向张某的领导龚支队说明来意寻求帮助。龚支队遂即拨通了张某的电话,但张某推三托四,就是不和我们照面。从上午一直到下午近五点,在我们的数次顿促之下,满脸酒气的张某才回到办公室和我们见面。从和龚支队的交流和与张某的直接电话沟通中,我了解到张某是一位刚从部队上转到地方工作的正营职干部,长期的军旅生活使他养成了直爽、不善通融的性格。在他看来无论是给他运送的货物造成了毁损,不赔偿,运送货物的汽车就要留下来抵帐,天经地义。了解到这些情况,我决定先暂缓先予执行,面对面和张某进行沟通,力争使张某主动放行扣押的汽车。但张某却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不赔偿先放车的要求。临近下班的时间,无论我们怎么解释均无济与事,张某只重复一句话:不赔偿,不放车。而且对我们依法进行的调查笔录和送达的法律文书均拒绝签字认可和接受。执行陷入了僵局。为了不使矛盾升级,考虑到张某也是实际财产的受损害者和张某的身份,我们经过慎重考虑仍然决定争取张某主动认识错误,慎重考虑主动放车。最后我们放弃了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的想法,无功而返。

但是十天过去了,没有任何来自张的信息。我们决定二次赴平直接和张某见面。十一月八日八时,我们准时来到张某的办公室。见到我们的到来,张某推说领导安排有任务就要一走了之。我们一方面和张某接触,另一方面我们不放弃和张某上级领导黄局长联系。讲明来意:此次如果张某仍然一意孤行,我们可能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强行提车。并真诚地希望黄局长给予我们工作上的理解和支持。而此时我们对张某的释法工作一刻也没有停止,虽然我们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但张某仍然不予配合,还是坚持一句话,不赔偿,不放车。但此刻我细心的发现,张某对自已自助自救的行为也认知到了不妥,并对不予配合执法工作的法律后果也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担心一旦放行汽车自已的权利得不到保护。这时我再次主动邀请黄局长介入作工作。半个小时过去了,我适时地推开了黄局长的房间门。在我和张某四目相对时,我敏锐地觉察到张某脸上一闪而过的细微变化,长期的审判实践积累的经验告诉我,这是一转瞬即失的战机,我当然不能错过。于是我不失时机地运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就张某所面临的处境进行法律解释和分析,并为张某讲明了如何维权的方式和方法。果然换位考虑问题的方法使张某大受感动,慢慢地张某消除了对我们先前的对立情绪和态度。11时,张某主动提出带领我们去藏车的地方并同意我们提车。

结束了此次先予执行的任务,在回法庭的路上,我的大脑一刻也不能放松下来:如果不是和张某二次的近距离接触和了解,如果不是和张某的二位领导及时的沟通和交流,从而最大限度的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帮助,而简单地向张某告知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后,根据张某的拒绝放车的态度直接将张某以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而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那结果又会是怎样的呢?事实求是的讲,从法律层面上说似乎也没有什么不妥之处。但真是那样做了,我们要求的让张某先行放车、从而减少双方损失的最终目的将不能实现。相反,双方的损失会因矛盾激化反而会变得更大,也会和我们的执法目的相去更远;从另外一方面说,对于一个多年接受党和部队培养的、刚刚走出军营大门转到地方工作的军转干部来讲,司法拘留对他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将会造成什么深远的影响,必竟在这个事件中张某也是财产受损害者。在法律规定的原则下,本着以人为本,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变教条执法为灵活执法,“牺牲”一点法律的尊严,难道不也是很值得的吗?想到此,我忽然觉得这次先予执行很圆满。(作者系南召县法院皇路店法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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