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之便私卖公司药品  挪用资金数额巨大获刑

  发布时间:2011-11-18 08:41:12


陈某是河南省西峡县某公司驻新疆乌鲁木齐市的业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私自大量变卖公司药品,所得资金用于投资和生活开支。案发后,虽全额退赃给公司并得到谅解,但因其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已触犯刑律,受到了法律的惩处。1117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元月至2010年元月,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河南省某公司驻新疆乌鲁木齐市业务员的职务之便,将本公司发往新疆九州通公司的药品价值377875.72元、发往新疆神州通公司的药品价值153900元、发往新疆新特公司的药品价值30350元私自变卖,总计562125.72元的货款挪归自己用于炒期货、基金、股票及日常生活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将赃款全部退还于公司,取得了公司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公司业务员之便,将公司发往业务单位的药品私自变卖,将其中562125.72元货款挪归自己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法院遂结合其犯罪的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表现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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