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发布时间:2011-11-18 09:22:10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保障和维护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运行的职能部门。司法警察的产生和存在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维护司法秩序以及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具有特殊的职能和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日趋繁重,受案范围越来越大,判决执行力度需要不断加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服务保障作用也日益突出。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也暴露出了法警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司法警察执法体制不规范

目前法警工作领域在不断拓宽,过去是单一服务于刑事审判,现在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及民事执行工作往往也需要法警协助,但法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法律规定尚显不足,具体体现在:

(一)法警的地位、作用不明确。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表明法警在司法中的作用是辅助的性质,仅能执行指令而不能作出指令。但法警在参与民事执行中的从属地位已影响其发挥作用,其工作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二)法警职权和警察权的规定不明确。《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8项职权,但实为8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警察权却无具体规定。由于规定不明确,致使法警在司法过程中的处置手段也不明确,显得无所适从。特别是协助执行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有时由于法官不在场,法警在没有得到法官指令的情况下不能自行采取措施,致使执行活动受阻,甚至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二、法警人员素质不高,年龄老化情况严重

司法警察工作具有“急、难、险、重”的特点,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年轻且身体素质好。而从笔者所在的南召法院看,35岁以上的法警占大多数,难以适应对抗性强和灵活机动的司法警察工作。同时,在新的审判工作形势下,司法警察既要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专业技能,又要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知识。但是由于当前法警工作任务繁重、经费紧张等原因,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学习、训练活动很难做到经常化、正规化。很多新上岗法警对业务不熟悉,未经专门培训便上岗执法、执勤,工作中难免会出现问题。基层法警队()没有训练场地和设施,常年不训练,只是在上级检查、考核时才临时集中训练几天应付了事。

三、对法警工作的误解导致法警队伍思想不稳定

司法警察承担的任务是警卫法庭、押解人犯、参与执行、应付突发事件、执行死刑等,在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的今天,其所付出的劳动和承担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现实活动中,人们往往产生错觉,认为司法警察工作只是属于法院的一些辅助性工作,没有法官的工作重要,地位也比法官低。这就或多或少地造成了对法警职业的误解和打击。这也使一些法警认为自己的工作低人一等,受人指派,没有出息,因而工作不安心,想方设法调离法警队伍,导致法警队伍思想不稳定,难以管理。

四、用警与训警之间存在着矛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发布的人民法院受案数量统计报告,在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队伍人数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所受理和解决的各类型案件总数却呈持续上升的发展趋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日益繁重,使得各类型案件对法警的使用频率和使用广度也在急剧增加。法院审判工作中司法警察的服务职能不断拓展,警务保障工作也日趋繁重,自然而然便形成了审判工作用警不断增加和警力有限之间的矛盾。于是便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即司法警察队伍“绷紧神经”,保障了审判用警的需要,却不再有充分的时间对队伍自身进行正规化的警务训练,这对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是非常不利的,也严重制约了其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保障作用。

目前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发挥和警务工作的开展,也与新时期审判工作对司法警察队伍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

()规范执法体制,解决执法权问题

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占法院总人数12%的大队伍,解决这支队伍在履行职务时的职权问题,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公务时的要求。因此,必须对司法警察的职责、职权进一步立法化、明细化,从立法上解决司法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职权问题,可为司法添加调查取证权、执行现场中的处置权等。

()加强训练,提高法警的业务素质

训练是提高战斗力的根本途径,是提高法警素质的根本保障。司法警察是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队伍,要成为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威武之师,除了严格的管理教育外,必须通过严格训练才能实现。首先,训练工作必须经常化、规范化。法警工作多人员少,个体素质差异大,因此,要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大纲》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训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不同时期的工作任务,制定训练计划,确定训练人员和内容,确保所有法警都参加训练,完成训练任务。其次,改进训练方法。法警训练内容多,人员业务和身体素质又参差不齐,在训练时间、内容及方法上不可能搞一刀切,必须因时制宜、因人制宜。在训练时间上,既可集中短期时间全训,也可抽出每周一、二个工作日训练,还可以利用空余零星时间进行锻炼,积少成多,在训练的方法上,采取全训和轮训,分散和集中,自学与铺助相结合以及能者为师、以老带新、以点带面的方法进行,确保训练时间、内容落到实处。同时,法警训练要注意实用性,“用什么、训什么、缺什么、训什么”,从实际工作出发进行训练,尽量适合法警工作特点,贴近审判工作需要,使广大法警掌握履行本职工作的技能,提高执法水平。

()落实从优待警,保持队伍的稳定性

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司法警察付出的艰辛比常人要多,尤其是在司法警察职能不断扩大,任务更加艰巨的新形势下,各级法院的领导要从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司法警察,使其安心工作。首先,在政治上,基层法警队伍要大力开展作风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法警正确对待本职工作,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实现理想。其次,大力宣传法警工作。司法警察工作强制性多,实行的是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执行拘留、搜查任务,参与民事强制执行和执行死刑任务,其危险性不言而喻。因此,各级法院对法警工作应予以大力宣传,要利用各种途径宣传法警、报道法警工作,特别是大力宣传法警在履行职责、维护审判秩序、严肃执法、维护人民利益和法律尊严方面的牺牲精神和先进事迹,教育法警、弘扬正气。最后,要在工作、生活中关心爱护法警。法警任务繁重、工作艰苦、危险性大,执行死刑任务要承担很大压力,因此各级法院领导对法警应当予以关心和照顾,在职务调整、使用和生活福利等方面要与其他干警一视同仁,要按法警条例规定落实警衔津贴和其他补贴以及保险、保健等福利待遇,努力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优化警力资源的配置和使用,统筹解决用警与训警之间的矛盾

用警与训警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审判工作用警具有周期性,在某一时间段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大量用警,造成警力紧张;二是有限的警力得不到优化的配置和合理的使用,导致警力浪费,造成法警警力紧张。现实中,一些法院将司法警察用在一些勤杂性的岗位上,自然容易造成警力浪费,所以掌握好审判工作用警周期,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科学合理地配置与使用司法警察,是解决用警与训警之间矛盾的最主要办法。

总之,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也是人民法院机构设置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针对法警队伍所存在的问题,我们要努力抓住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最期待解决、司法警察事业发展最需要解决,克服困难有可能解决的重要问题和环节,进行改革。使司法警察工作能够健康发展,为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责任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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