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彭宇被判赔所想到的

  发布时间:2011-11-21 09:22:45



最近院里安排对彭宇案进行学习讨论,我这孤陋寡闻之人才知有这么一档子事儿。于是上网搜了判决,约略看过之后,正好晚上学习讨论,大家一是认为现在社会风气差,虽然整个社会都在提倡助人为乐,但老太太讹人的事多了,不能不让人犹豫。同时作为一名法官,从彭宇案中要吸取教训。 

我们从彭宇案中看到了什么呢?

先来看看判词。判词说: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看到这里,似乎给人感觉这法官分析能力很强。但却不能服众。首先,倒地的原因有很多种,自身不小心、自身以外的他力(包括路上的障碍、路人的碰撞、以及自然界的其它因素),另外还有故意。判词上来先排除了老太自身倒地的可能,理由只是双方均未陈述,被告也未提供反证。

好,那么就再往下看。外力情形如何呢?法官认定是第一个下车之人即彭宇撞倒的老太,因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且老太自己指认是被告。

从上述判词看,判决已经认定是被告彭宇撞倒的老太。然后判词又说,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这个案件当然要涉及到证据规则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举证责任是当事人所负有的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责任。当事人如需反驳对方提出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当原告对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时,被告只需否认即可。而彭宇案的判词看来没有遵循这个基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这可能与这个法官的法律认知有关,不再细述。可怕的是判决书中大幅的分析文字。且不说认定事实的牵强附会,单看“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看来这一切的一切都在印证着“被告撞了人”这个事实,否则为什么不抓住撞倒原告的人?为什么要将老太送往医院而不是等原告的家人来后言明事实让其家人送往医院?况且,如果不是你撞了人家,为什么要给人家200元钱?这样的言辞,居然上了判决,更让人纳闷的是,居然经过了层层把关,下发给当事人,最终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

彭宇案是对司法不满的一个爆发。想到社会上流传的有关法律黑暗、司法腐败以及对法律的不信任等的言谈,不能不说我们每一个法官都不能置身事外。“风起于青萍之末”,从彭宇案中我们看到了法官素质的问题,审判组织把关的不严谨问题,也看到了我们审判价值的重要性。不单单是一个个个案的水平高低,更重要的是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和在整个社会的道德、价值取向中的作用是否发挥出来,这才是我们要长久思考的问题。

责任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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