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顺手牵羊进班房

发布时间:2011-11-23 08:23:07


本报讯 (记者曾庆芳 通讯员周勤)日前,崔某因犯盗窃罪,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7月10日,崔某途经县城丹霞路时,发现一足疗店门前停放着一辆黄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趁着四下无人之时,崔某推起电动车骑上就跑。当崔某向东行驶50余米远时,被失主王某当场抓获。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2

责任编辑:ZN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1年11月23日第B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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