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 吴倩 记者 王海锋 通讯员 卢国伟 白云)昨日,记者从省法院获悉,省法院院长张立勇对南阳市中级法院审理的李东见义勇为工伤认定一案作出批示:“南阳中院这个案子判得好。司法审判工作一定要传播社会正义、传播社会道德文明。这也是司法的精髓。”
据了解,2008年6月,南阳市一公司职工李东下班后与同事一起游泳,为抢救溺水的同事而不幸遇难。事后,南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李东“南阳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在随后的工伤认定中,南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李东系在私人活动中死亡,其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认定其不属于工伤。李东的家人不服该认定,向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卧龙区法院审理认为,李东舍己救人的壮举是典型的见义勇为,这种为保护他人生命安全而献身的义举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应享受工伤待遇,遂判决撤销南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判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南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服,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南阳中院经过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