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陪审团参审评议 原被告当庭和解

发布时间:2011-11-24 08:31:36


本报讯 (通讯员张广坡 龚彦豪)11月3日11时,唐河县法院行政庭办公室里欢声笑语,任谁也看不出这群有说有笑的人们是刚刚还在开庭审判的原被告双方、法官和人民陪审团的成员。

原来,当天上午,唐河县法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大学生起诉学校不作为、不履行职责,不给毕业学生办理毕业证、报到证、就业证的案件。唐河县法院按照有关规定邀请人民陪审团参与案件旁听和评议。原告王某是被告唐河县某中等职业学校、平顶山某卫生学校的学生,因其与学校的另一学生同名同姓而导致被告误将原告电子学籍删除,致使原告不能领取以上3证。王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限期办理相关证件,并赔偿其因以上原因不能就业的经济损失1万元。在王某起诉后,被告及时纠正了错误,短时间内办理出了相关证件并已交付给原告,但不同意原告王某的赔偿请求。

休庭时,人民陪审团积极发挥参审职能,考虑原告王某目前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本案此种情况不赔偿间接损失的相关法律规定,评议研究出了一个切实可行的和解方案,即由被告补偿原告现金1000元,当庭履行。经人民陪审团成员一番辩法析理,当事人双方都愉快地接受了和解方案,被告当庭履行,原告撤回起诉,达到各方和谐共赢的效果。

责任编辑:LL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1年11月24日第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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