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 通讯员宋豫 张志胜)年轻人酒后驾驶车辆,无故对他人进行殴打并砍伤他人。近日,被告人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共同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5.5万元。
被告人王某是新野县城人。今年6月21日凌晨1时许,杨某(另案处理)酒后驾驶未悬挂车牌的黑色2000型桑塔纳轿车,载着同样喝酒的被告人王某行至新野县城老虎庄口时,无故开车挂靠驾驶摩托车的李某和赵某,迫使其停车。停车后,被告人王某下车先对李某拳打脚踢,后杨某用菜刀将李某的右手部、背部砍伤。经鉴定,李某躯干部及右上肢的损伤均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杨某共同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5.5万元,并与被害人李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为了惩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新野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