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因资金周转向别人借款50000元并欠别人货款73000元,在借款及欠款未偿还的情况下因交通事故死亡,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日前,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处被告张某及王甲、王乙在继承死者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马某68140元及利息。
原告马某与王某(已故)系朋友关系,王某(已故)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8年11月23日办理离婚登记。王某(已故)与王甲、王乙系父子、父女关系。王某(已故)于2008年3月10日和3月29日分别借原告现金40000元和10000元,约定月息1分。2008年9月8日欠原告货款73000元。2009年12月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经原告与王某儿子王甲协商,原告拉走36000元货物,被告偿还8000元,双方认可债务6814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已故)向原告借款、拖欠原告货款出具有借条、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被告王甲、王乙系王某的合法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其父王某的债务。张某作为王乙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据此,镇平县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