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淼 通讯员冯云虎 杨锋)居然趁人在地里干活不注意之机,将停放在路边的未上锁的电动车盗走。日前,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李某系镇平县人。2011年5月11日下午,李某步行至内乡县灌涨镇杨岗村路边,趁该村村民罗某在地干活之际,将其停放在国道北侧路边的一辆红色小鸟牌电动车(未落锁)盗走,并往内乡县城方向逃窜。2011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内乡县城滨河路段,因形迹可疑,被内乡县公安局湍东镇派出所巡逻民警盘查,其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赃物通过公安机关追退失主。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33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留置盘问后,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赃物已追退被害人,缴纳罚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