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萌萌 通讯员 赵会平
儿童天性活泼好动,课间打闹嬉戏本属正常,但学校、家长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千万不能掉以轻心,疏忽大意就会惹出祸端。11月9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学生课间玩耍受伤而造成的赔偿纠纷案,最终判决伤人者、被伤者和学校三方共同承担责任。
案情回放
张宝和宋贝是新野县某镇中心小学二年级同班同学。2009年5月14日上午第二节课间,张宝和宋贝在玩耍时,宋贝不慎撞倒张宝,造成张宝右股骨中段斜形骨折,远端向外上移位。经鉴定,张宝的伤情为九级伤残。后宋贝的父亲宋某分两次共支付张宝医疗费1500元。但张宝在新野县人民医院的两次住院共花去医疗费6000余元。张宝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宋贝及二人所在学校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补助费和鉴定费共计2万余元。
审理判决
审理中,被告宋贝的父亲辩称,孩子在学校是全托,已脱离家长的监护,应由学校承担责任。校方则辩称,事情发生在课间休息时段,不属于学校管理范围,所以校方不应担责。
最后,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宋贝的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被告镇中心小学和原告张宝的监护人各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说法
为什么两被告和原告三方都要承担责任呢?新野县法院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刘永辉告诉记者,本案中,张宝与宋贝在游戏过程中受伤,宋贝作为该伤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另一被告镇中心小学对在校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应引导学生课间休息时做适当游戏,避免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学校因疏于管理,对此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而原告在课间休息时不注意自身的安全,对所造成的伤害存在主观因素,所以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张宝及被告宋贝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均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许多家长和老师对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件担责方面极其关注,也存在许多疑惑。刘永辉审判长解释说,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适用对象未成年人,指的是未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事故的范围是指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包括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室、宿舍、场地等。事故期间是指在校学习期间,包括上课时、课间,一般情况下是学生入校门时起至出校门时止。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