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8日,河南省唐河法院审结一起因被告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建材而导致原告晚间骑摩托相撞,造成车毁人伤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判决被告胡刚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近30000元。
2011年1月18日23时50分,原告李庆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自东向西行驶至唐河县城关某路时,与被告堆放在路上的预制板相撞,致车辆损坏,原告受伤。原告的伤情经某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右下肢损伤伤残程度鉴定为九级,左上肢损伤伤残程度鉴定为十级。该事故经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唐河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胡刚在路上堆放预制板妨碍通行,原告李庆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观察不周,造成交通事故,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清楚,双方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近些年来,不少出现有人故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不顾别人安危,肆意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堆放障碍物,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该案的判决,给那些没有公德心和安全意识,故意违反规定或抱着侥幸的心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堆放障碍物、打谷晒粮的人敲响了警钟,这样的行为不仅会害了别人,而且也会使自己遭受重大损失。希望我们都心怀仁爱,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规则,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文中原、被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