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力潜逃十年 投案自首获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1-12-01 17:13:18


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自今年5月底至20126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网上追逃“清网行动”,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的依法从严惩处。20111126日唐河县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在“清网行动” 规定期限内主动投案而被从轻判处的案件。

被告人何林系唐河县龙潭镇某村人, 20005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何林伙同本村村民何亮(已被判处刑罚)携带手钳等作案工具,盗割本村正在使用的220伏电力线300米,次日销赃给枣阳市杨垱镇一废品收购部,获赃款70元两人分获。2001227日晚,被告人何林伙同何亮又窜至枣阳市杨垱镇某村,盗割正在使用的220伏电力线1120米,返回途中将所盗电线投放于徐寨镇廖庄水库。次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将何亮抓获,并打捞出部分赃物,被告人何林畏罪潜逃。十年后的2011816日何林在全国政法机关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下到唐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唐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林伙同他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够自首,可从轻处罚。遂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林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文中何林、何亮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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