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逃法网 难逃刑罚领徒刑

  发布时间:2009-05-08 10:29:30


近日,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包庇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1251610分,余某驾驶予R15263号中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省道248线由南向北行至与国道312线交叉口处时,与沿国道312线自西向东行驶的张某驾驶的天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乘坐人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镇平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余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余某与被告人李某预谋由李某顶替其驾车肇事。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余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为使余某逃避法律追究,在余某的授意下于20081211日到镇平县公安交警大队投案,向公安机关谎称系本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余某未能及时受到法律的制裁。案发后,余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近亲属已得到足额的赔偿。据此,镇平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晖 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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