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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 勇 通讯员李世顺 刘海全)商品房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逾期交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昨日,记者由镇平县法院获悉,该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魏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0738.10元。
2008年10月11日,原告魏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书》,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81.91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2632元,房屋总价款为478787元。合同约定于2009年8月20日前交付,但房地产公司最后却逾期交房,魏某于是愤而提起诉讼。
镇平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魏某向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双方已形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原告已按照约定交付房款,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镇平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⑤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