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他人信用卡窃取现金 老板构成信用卡诈骗获刑

  发布时间:2011-12-06 09:04:31


一时贪念酿大错,打工回家乡创业的老板王大后悔不已,泪流满面。因发现他人遗失在自动取款机上的银行卡后顿生邪念,偷偷将银行卡上的现金支取,触犯刑法的被告人王大犯信用卡诈骗罪,125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被告人王大,新野县人,外出打工几年后回乡创业当上了老板。201187日晚,被告人王大与王可(另案处理)约好到新野县汉城路中段的建设银行存当天的营业款。1955分左右,被告人王大发现刘全遗失在建行自动取款机的银行卡后,直接从刘全银行卡上支取现金5500元。然后又伙同王可,由王可从刘全银行卡上支取现金125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大即退还了被害人刘全的18000元。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大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1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受到惩罚。案发后被告人王大退还了被害人刘全的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文中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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