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5日,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历时两年有余的赔偿(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案在二审法院南阳市中院刑二庭副庭长徐建淮、审判员郑铮和一审法院西峡法院刑庭副庭长李颖博的共同努力下,当事人双方终于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当场履行。
2009年5月31日,被告人张某驾驶南阳市某单位所有的警用套牌时代轻卡货车沿311国道由北向南行至西峡县分水岭某弯道路段时,与相对方向一辆奇瑞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轿车驾驶人、乘坐人两人死亡、一人重伤,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件审理中查明,张某所驾驶车辆系南阳市某机关单位套牌车辆,未投任何保险,且事发时涉及转租关系。案件呈现出赔偿主体多、赔偿主体特殊、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虽历经一审、二审、重审、二审两年多时间,但被害人家属仅得到2万元赔偿款。被害人家属为此多次上访。同时,被告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多次申请重新鉴定、重新认定事故责任。案件的一名当事人也因外出无下落而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该案的审理和调解工作一度停滞。
今年中院二审期间,中院刑二庭副庭长徐建淮一方面积极做赔偿义务人南阳市某单位等的工作,一方面联系西峡法院刑庭副庭长李颖博,由其做被害人一方的思想工作,协调配合,双管齐下。中院年轻法官郑铮为了妥善处理该案,不顾身怀六甲行动不便,多次往返南阳与西峡之间,给当事人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工作。虽几经挫折,但在两级法院的协力调解下,终于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权利人共获赔35万元。至此,一起诉讼多年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