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拾得他人信用卡 窃取现金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12-12 08:49:49


本报讯 125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王新立使用他人遗失的银行卡支取现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王新立外出打工几年后回乡创业当上了老板。今年87日晚,王新立与王某(另案处理)约好到新野县汉城路中段的建设银行存当天的营业款。1955分左右,王新立发现刘某遗失在建行自动取款机的银行卡后,直接从刘某银行卡上支取现金5500元。然后又伙同王某,由王某从刘某银行卡上支取现金125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新立即退还了被害人刘某的1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新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1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受到惩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新立退还了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宋     

 

责任编辑:LL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1年12月07日第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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