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 通讯员 朱建营 贾玉仙)魏某在妻子身亡后,与岳父母签订了赡养协议,几年来却从未履行。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魏某应支付二老赡养费。魏某不服上诉,近日,南阳市中级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景某夫妇均是西峡县人,有一女嫁与魏某为妻。2005年8月10日,女儿因与魏某为家庭琐事生气而服毒身亡。同年8月12日,二老与魏某就财产继承问题和赡养问题达成协议:二老不要遗产,只要求女婿赡养他们到老,每年支付赡养费2000元;若期间二老有一人病故,减半执行。然而协议签订后,魏某却迟迟不履行。2010年底,无奈的二老将女婿告上法庭,要求魏某支付从2006年至2010年的赡养费共计1万元。
原审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赡养协议,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该协议应为合法有效的协议。故判决魏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老1万元赡养费。魏某接到判决后不服,上诉称自己是被二老和其他亲属向其施加压力的情况下才签订的协议,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与二老签订的赡养协议是在双方亲属在场的情况下签订的,李某、景某放弃了女儿遗产的继承权,而由魏某每年支付赡养费,其内容不违犯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魏某称自己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无证据证实,故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