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了宣判。西峡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西峡县李明冶金炉料厂成立于2000年,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该厂于2003年5月16日更名为西峡县长源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为了便于对外洽谈业务,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妻子王某,自己担任公司总经理。西峡县长河汽配冶金耐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2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系李某某与王某女儿),该公司于2008年3月28日更名为西峡县坤龙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龙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某变更为王某,李某某仍任该公司总经理。在长源公司、坤龙公司的生产经营及日常事务管理中,李某某起主导作用,王某起辅助作用。因两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分别向王某某等数十人吸收存款。被告人李某某共参与吸收公众存款60起,共计2480.872万元,被告人王某共参与吸收公众存款41起,共计1283.91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共同参与吸收存款35起,共计1246.6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长源公司、坤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两公司的总经理,二人在公司资金出现困难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承诺高息的形式变相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吸收存款。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吸收存款60起,共计2480.872万元,被告人王某参与吸收存款41起,共计1283.91万元,均达到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结合二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和表现西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考虑后决定是否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