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江苏鸿晨光学有限公司诉南阳市民靳靖宇商标侵权案。原告诉讼代理人及被告靳清宇出庭应诉。
原告江苏鸿晨光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港澳台与中方合资成立的以生产销售光学镜片、镜架及其配件为主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资产规模已超过10亿元人民币,是国内最大的镜片生产厂商之一,被告靳清宇是南阳市一文具经销商,在网上经销文具。
原告江苏鸿晨光学有限公司称,公司于2004年11月1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鸿晨hong chen”商标,并于2007年5月14日获核准注册。公司生产的标注“鸿晨hongchen”标商的系列产品,已经在国内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行销售,并出口至国外多个地区。2008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注册的hong chen.com和www.鸿晨.com网站域名在显著位置突出使用“鸿晨hongchen”商标用于销售文具,与原告持有的注册商标相仿,已经造成公众混淆,致使原告的社会影响力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1000元。
庭审中,原告出据大量证据,证明公司为“鸿晨hong chen”商标所投入的财力、物力,并为自己所持有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提供依据。
被告靳清宇辩称,自己注册的“hongchen.con和www.鸿晨.com域名是于2008年在网站申请注册, 用于在网上商店的文具销售,鸿晨标志是在杂志上复制来的,在网上使用鸿晨的名称和标志是希望能够扩大自己的知名度,使用前并不知道有鸿晨注册商标。
法庭归纳双方争议焦点是:原告江苏鸿晨光学有限公司持有的“鸿晨hongchen”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被告靳靖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称其使用“鸿晨hongchen”商标已超过四年。四年中,公司每年都投入大量财力、物力,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宣传,公司为保护拥有的注册商标下的产品信誉,申请并通过了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得到国家质检机构的认可。认为自己持有的商标时间长,在社会上公众认知度高,宣传已覆盖全国各大城市,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销售网络,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应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模仿并在网上注册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出于大量证据来说明自己的主张。
被告称自己在网上使用“鸿晨.com”域名是为了销售文具,没有侵害到原告的商标利益,自己在注册该域名时,原告并未将该域名在网上进行注册,且原告的注册商标不是驰名商标,若有证据证明是驰名商标,自己的行为若确实侵害了原告的商标利益,自己可以道歉,但不同意给予赔偿。
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