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不同意与妻子离婚而与妻子及其亲属产生矛盾,唐河县男子牛某动手将“连襟”砍伤。唐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伤害案件后,除依法对牛某进行定罪量刑外,在附带民事赔偿方面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牛某和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牛某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8000元并已履行。5月12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牛某家住唐河县张店镇,现年31岁。2008年11月,牛某与妻子张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张某提出要和牛某离婚,牛某不同意,张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11月30日下午,张某及其妹妹找到牛某再次提出离婚并准备把10岁的孩子带走,遭到牛某拒绝。后双方争吵起来,争吵中牛某殴打了张某及其妹妹。张某的妹夫徐某听说妻子被姐夫殴打了,即约合了其他五人到牛某论理,双方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牛某手持菜刀将徐某头部、面部多处砍伤。徐某被人送往南阳油田总医院治疗。经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鉴定,徐某的头面部损伤构成轻伤。
2009年2月,检察机关以牛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牛某起诉至唐河法院。徐某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要求牛某赔偿医疗费用等共计30000余元。唐河法院审查受理后,决定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李新瑞独任审理该案。李法官知道,该案事实清楚,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也供认不讳,对牛某定罪量刑是很简单的事情,但是怎样才能通过审理和判决既能使牛某受到惩处,又能让受害人合理的损失得到赔偿,做到案结事了?法官通过阅卷了解到本案的被告人、被害人之间是“连襟”关系,该案民事赔偿部分如果调解不成,将来不利于两家亲戚关系的恢复和交往,甚至于由于赔偿问题未彻底解决还会产生新的矛盾。法庭决定无论有多大困难都要通过调解把问题解决好。法庭先后多次通知受害人和被告亲属到庭进行调解,但由于受害人徐某抵触情绪较大,调解无法进行。但法庭并未放弃继续争取,此后,法官两次到案发地与当事人亲属沟通并耐心做其思想工作。法官在工作中了解到张某的姨夫杨某在张家众亲戚中比较有威信,牛某和徐某平时有事也常听从他的注意,法官又立即找到杨某,希望他能出面配合法院作双方的工作。杨某觉得事情确有难度,不过答应试试。经过杨某的努力,牛某及其亲属同意给“连襟”赔礼道歉,徐某也谅解了牛某并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双方握手言和。5月10日,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牛某的父亲赔偿徐某医疗费用等合计18000元。
在刑事责任方面,法庭认为牛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在其亲属配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2月27日,法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案件宣判后,双方都表示接受,此案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