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在自家门口堆放物品,若造成他人伤害的,也得负责任;商场内乘电梯不小心摔伤,商场难辞其咎......两起典型维权案例,法官均依据《侵权责任法》作出判决结果。自2009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该法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维权利器。
乱放物品造成伤害
物主赔偿
【案情】王某和张某系同村村民,王某家门口有一条村村通水泥路。王某为翻修房屋购买一堆石子,放在自家门口,且占了部分道路。2011年8月20日,张某骑车经过王某家门口的村村通路时,被该石子堆绊倒摔伤。张某随即被送到医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一万多元,且张某伤情被评为伤残十级。2011年12月22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王某认为,事故与自己无关,事故的发生全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王某赔偿张某一万元。
【说法】针对此案,南阳市中级法院法官赵晖认为,《侵权责任法》中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的石子虽堆放在自己家门口,但是已占用了公共道路,由此张某被绊倒摔伤,造成交通事故。王某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该法的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结合本案,张某作为成年人,在驾驶摩托车时,理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所以王某只承担张某的部分损失。
商场乘坐电梯摔伤
商家担责
【案情】2011年6月10日下午,王某在新野县某商场内购物时,乘电梯到地面出口的下坡处时不慎摔伤,导致左髌骨骨折。王某随即到新野县卫校附属医院检查和治疗,实际花去医疗费700多元。后经司法鉴定,王某左髌骨骨折为轻伤,鉴定费400元。事故发生后,商场派员工看望了王某,因赔偿问题意见不一致,王某将该商家告上法庭。
后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新野县某商场赔偿王某1700余元,其余部分由原告王某自理,限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说法】新野县法院法官陈金波介绍,本案是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到被告新野县某商场购买商品,在电梯出口处摔伤。被告新野县某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摔伤,依法应当承担责任。但王某在公共场所不注意安全,自己不慎摔倒受伤,也应担责。故应由王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新野县某商场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