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罐爆炸,塔罐砸伤职工谁之过?

  发布时间:2012-05-10 09:23:34


正在使用中的无塔供水塔灌突然爆炸,飞出的塔罐将职工砸伤并致死,使用单位赔付被害人后,应向谁追偿?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判决无塔供水设备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塔灌起飞砸伤路人

201162日下午,位于河南省镇平县安子营乡的镇平县某石材厂院内,机器轰鸣,工人们像往常一样一派忙碌景象。只听一声“嗵”的一声巨响,工人们忙停下手中的活计,四下张望。“啥子爆炸了,大家赶快躲闪!”反应快的工人大声喊道。

只见一浑圆大物飞出近10米远,将正在院内工作的石材厂职工谭某砸伤,工友们见状赶忙一边为谭某实施急救,一边拨打120。最终,谭某还是因颅脑损伤,呼吸衰竭,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后经查看,发生爆炸的是石材厂院内的一套无塔供水设备,爆炸发生后,导致供水塔罐与罐底分离,飞出的大物正是塔罐。

追偿赔付遭遇拒绝

被害人谭某死亡后,石材厂非常重视,很快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安慰,并商讨赔付事宜。经协商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由石材厂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

赔付到位后,石材厂领导经咨询发现事故发生的根因在于水塔的质量问题,工厂赔付职工的钱,应该向水塔的生产厂家,开封市某无塔供水设备厂进行追偿。便找到了厂家,要求对方支付赔偿。但厂家却认为,好好的供水设备,发生爆炸,肯定是使用不当造成的,拒绝理赔。无奈,石材厂一纸诉状将开封市某无塔供水设备厂告上镇平县法院,向对方追偿损失。

法院判决维护权益

镇平县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生产的供水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罐体与罐基分离,巨大的塔罐罐体飞出10米左右,将被害人砸伤并导致死亡,明显存在产品缺陷。被告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向被害人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追偿索赔,且赔偿数额经核算未超出第三人的合理损失。

据此,镇平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16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开封市某无塔供水设备厂不服,以原告石材厂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和造成水罐爆炸原因可能为使用不当及水泵问题为由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但未向法院提起水罐爆炸原因鉴定的申请。

南阳中院经二审审理后,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

法官说法:

南阳中院民一庭副庭长赵清军: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可见,关于产品质量造成损害的原因,应该由生产厂家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发生事故的原因是产品质量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原告石材厂已在诉前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也就依法取得了向被告的追偿权,诉讼主体也是适格的。

责任编辑: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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