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总有些人心存侥幸,想走捷径,为求钱财不择手段,最终走上犯罪道路。5月10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人王某伙同侯某(另案处理)在客车上行窃,被发现后又持刀威胁被害人并逃离现场。岂料法网恢恢,贼心不改的两人三日后再次作案时恰巧被被害人认出,在群众的帮助下终将王某抓获并扭送至派出所。唐河县法院经依法审理,向被告人王某下达了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的一审判决。
2011年9月2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伙同侯某(另案处理)从湖北省枣阳市乘坐到唐河的客车。在车上,二人将乘坐该车的张某裤子口袋割破,盗走现金10000元。后二人在唐河县湖阳镇新店村路段下车,张某发现自己被盗即下车予以阻拦,索要被盗钱款。王某、侯某退还张某7000余元现金。张某继续索要剩余款,被告人王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威胁张某,逼迫张某返回车上,后被告人王某及侯某逃离现场。2011年9月2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伙同侯某在湖北省枣阳市鹿头镇乘坐客车欲再次行窃时被张某认出,张某当即上前抓住侯某,侯某挣脱同王某下车逃窜,张某在当地群众的帮助下将王某抓获并扭送至鹿头镇派出所,侯某逃走。
唐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盗窃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由初始的盗窃罪转而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同时,呼吁大家发现犯罪行为时积极采取适当有效的方法同犯罪分子做斗争,使犯罪分子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