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9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家庭共有房屋分割的案件。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于1985年春经村里许可使用新野县汉城街道一处宅基地,建造房屋一座,并办有房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2005年春,原、被告把上述房屋拆除,并在该宅基上建房,但至今房屋未办理房权证。2006年,原、被告家庭矛盾开始激化,后被告不让原告入住上述房产,原告无奈向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对争议房产进行分割。被告辩称所建房屋是自己筹资建造,并提交建房过程中的一系列材料、文件证明被告的建房活动经过了相关部门的批准,有合法的用地、建房手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该房属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建造,房地产权属由原、被告共同所有,现共有人请求分割,各共有人应享有均等份额。由于该争议房地产一直由被告居住使用,在不改变房屋使用现状的情况下,该争议房地产产权归属被告,被告支付原告相应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