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改产品“身份证” 涉嫌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12-05-15 08:30:35


商品的二维码就是产品的身份证,河南省南召县一商户在经销化妆品的过程中,将该系列产品所有带外包装的二维码全部损害,在化妆品厂家协助打假和消费者举报的情况下,南召县工商部门依法对该系列化妆品予以扣押,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没收、销毁某化妆品店被工商局扣押的侵权“美肤宝”系列化妆品;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该化妆品经销商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232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化妆品经销商刘某败诉,维持工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刘某不服,上诉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54日,经二审法院多次协调沟通,刘某自觉履行工商部门处罚决定,撤回上诉。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20117月,南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协助打假和消费者的举报,反映南召县某化妆品店销售“美肤宝”系列化妆品为侵权商品,要求南召县工商局进行调查处理。郑州水之韵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保证书,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侵权商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该公司自愿对强制措施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2011724日,南召县工商局对此案件进行立案。同日,南召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河南总代理郑州水之韵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对位于南召县城某化妆品店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的“美肤宝”系列化妆品无购货发票,且该商品外包装二维码被涂,以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该店正在销售的“美肤宝”系列化妆品予以扣押。有自然白洗面奶、自然白亮采柔肤水、自然白焕采乳液、美肤宝美白隔离防晒霜等,并向该门店送达了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及扣押财物清单。

郑州水之韵商贸有限公司郭某某、卢某某、程某某于201171日得到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对南阳市区域销售的“美肤宝”系列化妆品具有鉴别真伪、侵权商标专用权现场鉴定的权利。2011726日,郑州水之韵商贸有限公司以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名誉对被告扣押的“美肤宝”系列化妆品作出鉴定,结论为:二维码涂改不清,视为假冒伪劣产品,非我厂家生产的“美肤宝”产品,侵害了我“美肤宝”品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11824日郑州水之韵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扣押的“美肤宝”系列化妆品出具全国统一零售价,经与被扣押的“美肤宝”系列化妆品核算价值共计14456元。20111019日南召县工商局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11021日又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0111026日在南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举行了听证会。20111116日南召县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没收、销毁南召县某化妆品店被扣押的侵权“美肤宝”系列化妆品,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2011126日某化妆品店负责人刘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南召县工商局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扣押原告的化妆品并赔偿损失14456元。

原审南召县法院审理认为,2007523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的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被告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原告销售的“美肤宝”系列化妆品外包装二维码被涂且原告不能提供该系列化妆品的进货发票依法扣押后,依据商标注册人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的河南郑州水之韵商贸有限公司对涉案的“美肤宝”系列化妆品的鉴定结果,原告刘某未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可以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被告以该鉴定结论为依据,对原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原告要求赔偿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维持南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1116日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254日,经二审法院多次协调沟通,刘某自觉履行工商部门处罚决定,撤回上诉。

法官说法

南召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焦太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同一种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或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案中刘某涂毁产品二维码,又未提供进货发票,商品生产厂家对该品以 “二维码涂改不清”为由出具鉴定结论,认定该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非本厂生产的商品-,侵犯本厂生产商品的商标权。这种情形不在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工商机关依该鉴定结论为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院最终支持了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管理行为。一是因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规定商品生产厂家出具的鉴定结论如果相对人未提出相反证据推翻该结论的,可以作为行政管理的证据使用。二是行政审判职能是依法支持行政管理,打击制假售假,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该案中刘某在厂家出具鉴定结果后,不提供购货发票,又不提供其他证据对抗鉴定结论,理应承担结果。

责任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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