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转让14次这张汇票该归谁 

发布时间:2012-05-16 08:31:25


主编:高惠强 编辑:郑 磊 创意:杜跃东 质检:单书军

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王 彬 魏春光

514,南阳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票据纠纷案。一张价值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经过14次转让后,不慎遗失,可是最后却有两家公司声称是这张汇票的主人。最终历经两审,这张汇票回到了真正的主人手中。据悉,这也是我市审理的第一起票据纠纷案。

2010916,新野县德山公司作为出票人,开出银行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20万元,收款人为新野县同兴公司。这张汇票经过14次转让,最后转到了江苏星光公司手中。同年1225日,江苏星光公司工作人员不慎将该汇票遗失,便到江苏省姜堰市公安局报案,并于同年1229日向新野县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公告发出后,山东省滕州红枫叶公司向新野县法院申报了权利,声称自己是汇票的主人。江苏星光公司随即向新野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为汇票的合法持有人。新野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江苏星光公司为汇票的合法持有人,依法享有该票据所示权利。一审宣判后,被告滕州红枫叶公司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南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遂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ZS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5月16日第W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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