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上建楼房部分卖与他人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2-05-17 09:14:23


编辑同志:

我是一村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楼房,因资金不足,便向外村的好友卢某借款。卢某当时就提出房屋建成后,他要购买其中5间,我也同意,后我俩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房屋建成后我父母不同意将房屋卖给卢某。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杨明

杨明读者:

 你与卢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由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也不得转让,所以,你与卢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你应当返还卢某支付的款项。同时,由于导致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是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你与卢某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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