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搭车受损害 车主无错也担责

  发布时间:2012-05-18 08:18:05


2012510日,河南省唐河县法院审结一起免费搭车受到损害方起诉车主要求赔偿的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车主赔偿受害方全部损失的80%77000余元。

案情回顾

王乐、张端系朋友关系,2011123日,王乐准备去驻马店市办事,张端和其司机也去驻马店拉货,张端主动提出让王乐无偿搭乘其所有的一小型普通客车。返回途中,与案外人李青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乘坐人王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案外人李青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双方为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王乐认为,虽然其是搭乘张端车辆,但张端有义务将自己安全送达目的地,途中发生事故造成损伤,作为车主的张端理应赔偿其全部损失。张端认为王乐搭乘自己车辆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直接侵权人是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王青,王乐起诉主体错误,自己不应赔偿。双方意见相左,王乐一纸诉状将张端诉至唐河县法院。

法院判决

唐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本案中,被告张端让原告王乐搭乘其车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鉴于被告没有收取原告任何费用,双方的运输合同系无偿的善意搭乘,原告可对其受到的损失适当分担,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为20%。被告辩称,致原告受伤的直接侵权人是案外人李青,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原告是在乘坐被告车辆过程中受伤,其在实现自身权益时,有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的选择权,故法院不采纳该抗辩主张。遂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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