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不但不配合,反而厮打民警,后持剪刀将民警背部扎伤。5月17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被告人侯某判处管制二年。
被告人侯某,河南省内乡县人。2011年12月20日10时许,内乡县公安局某镇派出所民警闫某、刘某持传唤证到被告人侯某家,依法传唤因殴打他人的侯某,侯某拒不接受传唤,公安民警强制侯某时,侯某先行厮打民警刘某,后持剪刀将民警闫某背部扎伤。经内乡县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被害人闫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侯某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