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5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七里园法庭审结一起因非婚生子女引起的抚养费纠纷。
小玉,女,36岁,系宛城区农民,在南阳市跟随戏班卖饭;吴某,男,47岁,系唐河县农民,农闲时组织戏班唱戏。两人均已成家。2001年两人在红泥湾庙会上认识后,于2005年开始同居生活。二人在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孩妮妮(化名)。之后因种种原因,吴某离开小玉不知去向。小玉除了要抚养自己的孩子外,还要抚养和吴某所生的妮妮,感到压力很大,生活较为困难。于是2011年,小玉以监护人身份向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找吴某下落并支付小妮妮自出生后至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
卧龙区法院七里园法庭受理该案后,传讯二人到庭,分别对小玉和吴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向其宣传讲解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告知双方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小玉和吴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并生育孩子,二人就应当负担起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现小妮妮跟随其母亲生活,吴某就应当支付小妮妮相应的部分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系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该责任。经过审理,结合吴某的收入情况及南阳市的人均生活消费水平,作出了自2012年1月1日起被告吴某每月应支付小妮妮300元抚养费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