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宋 豫 王坤亚
新野小伙子鲁刚(化名)和女子时霞(化名)经媒人介绍相识,并订了婚约。男方给时霞彩礼两万元。后因时霞不同意与鲁刚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不欢而散。鲁刚要求返还彩礼,遭到时霞拒绝。于是一纸诉状将时霞告到法院。5月18日,记者从新野县法院获悉,该院判决时霞返还彩礼两万元。
【案情】
2012年1月,经媒人介绍,鲁刚与时霞相识,时霞要求鲁刚按照农村习俗订婚。1月26日,时霞和媒人一起,到鲁家和鲁刚见面,当时双方都很满意。2月1日,鲁刚和媒人一起来到时家,给付时霞彩礼两万元。后鲁刚提出和时霞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霞不同意。鲁刚要求时霞返还彩礼,时霞不答应。无奈,鲁刚将时霞诉至法院。
【审判】
新野县法院审理认为,鲁刚和时霞相识后,鲁刚给付时霞彩礼钱是以结婚为前提,但双方并未登记结婚。鲁刚要求时霞返还彩礼,于法有据。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时霞返还彩礼两万元。
【说法】
婚约是依据当地的传统习俗形成的,属当事人自愿订立,不受法律保护。依婚约产生的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是双方以送现金和财物的形式,增强婚约的稳定性,以达到结婚的目的。婚约现象中的赠送彩礼行为,实际上是预想将来婚约得到履行,而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其中,婚约的解除是所附的条件,如果条件成就时,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彩礼等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不成熟,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赠与物应当适当返还给赠与人。本案中,鲁刚的要求是合理的,时霞返还彩礼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