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房租赁发生纠纷,却将她人踢倒在地,导致胎儿流产。5月22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管制一年。
被告人张某,河南省内乡县人。2010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将其在位于某镇街上的门面房租赁给被害人之姐经营服装。2011年1月15日17时许,双方因租赁房屋发生矛盾,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用脚将参与厮打的被害人杨某踢倒在地,导致胎儿流产。经内乡县公安局法医部门鉴定,被害人杨某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而且此案是因为租赁房屋的民间矛盾所引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