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岁的薛某某在驾驶吊车超车过程中,一不留神将横过公路的行人撞倒致死。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的薛某某,5月24日被河南省南召县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1年11月19日13时35分左右,薛某某驾驶吊车,沿省道231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南召县皇路店镇鸭河村中南厂口路段时,在超车过程中,将横过公路的行人郭某撞倒致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薛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来。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郭某死于创伤性休克。南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薛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郭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1年11月20日,肇事车主通过交警部门赔偿受害人亲属丧葬费15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薛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