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街道上办事,却看到有人骑着一辆新本田摩托车经过,见车眼热的被告人顿起盗意,遂紧紧跟随被害人来到其住处,并将摩托车盗走。5月23日,河南省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2011年12月2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后,骑摩托车到南召县南河店镇,尾随南河店镇居民王某至该镇滨河路住处,将王某停放在门前的白色“WH100T-F”型本田摩托车盗走。失主发现摩托车被盗后即找人追撵,张某某被抓获,所盗摩托车被失主追回。经南召县物价局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结伙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