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高局长能考虑到我们的难处,减免了部分罚款,我们今后一定会依法经营,决不再给政府添麻烦。”5月28日,河南省南阳市中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工商行政处罚案。和以往不同的是由于被告“一把手”亲自到庭应诉,案件在开庭前便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刘某在写出撤诉书后这样说。
2011年7月,南召县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位于南召县城的某化妆品店销售假冒侵权产品,要求工商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南召县工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举报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系列产品不仅没有购货发票,商品外包装的二维码也被涂改不清,后经该产品的商标持有方广州某化妆品公司鉴定,该系列产品为假冒产品。遂依法对侵权产品进行查扣,并作出对侵权产品进行没收、销毁;对化妆品店罚款8000元的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南召某化妆品店业主刘某认为处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向南召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工商局赔偿损失。
南召县法院一审认为,商标注册人可以对涉嫌假冒商品及商标表示进行鉴定,被鉴定者无相关证据推翻鉴定意见的,鉴定结论成立。本案中,工商部门查明化妆品店所售某品牌化妆品无进货发票且商品二维码被涂改,后经该化妆品的商标持有人进行鉴定,系假冒商品,据此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维持了南召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5月28日,南召县工商局局长高云胜亲自到庭参加了诉讼。再加上之前承办法官已认真向刘某讲解了相关法律和规定,使刘某不仅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意识到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不存在问题。考虑到刘某化妆品店还处于起步阶段,二审承办法官便动员被告工商局对刘某的罚款进行减免。了解到刘某的困难后,高局长立即通过电话与所在局班子成员进行沟通,并最终同意减免罚款3000元。刘某也对自己在工商局查处时的不当行为表示道歉,并自愿撤回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