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二人同在一家猪场打工,父亲将兽药走偷两箱,让儿子介绍销赃,结果父子二人全部落网受审。5月29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石山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小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明宾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均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王石山为被告人王小山之父,河南省方城县人。被告人明宾朋,河南省鲁山县人。被告人王石山与被告人王小山同在河南省内乡县牧原公司工作,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石山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趁无人之际,盗走堆放在猪场内的兽药两箱,尔后将该兽药藏至方城县二郎庙乡其家中。同年6月22日,被告人王小山从厂里回家,被告人王石山打电话说他从厂里弄了两箱兽药在家里楼上放着,让被告人王小山把所盗兽药卖掉。被告人王小山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却与曾在该厂打工认识的鲁山县人明宾朋联系,被告人明宾朋明知此兽药是从牧原养猪场里偷出来的被盗之物,却让王小山将该兽药通过方城县安利货运公司托运给他。因王小山与明宾朋曾有经济纠纷,同年7月22日,被告人明宾朋将该情况举报给内乡县牧原养殖公司。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盗兽药价值16924元。2011年7月24日和29日,被告人明宾朋、王石山分别投案自首。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石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小山、明宾朋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王石山、明宾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小山、明宾朋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