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二人是做善事,为他人调解矛盾,却自己打了起来,结果一人轻微伤一人轻伤。5月30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管制二年。
被告人张某,河南省内乡县人。2012年2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酒后因调处他人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发生口角。后二人在被告人门前的路上再次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致被害人李某面部、颈部擦伤及左手无名指近节指骨斜行骨折;被害人李某致被告人张某左侧颞部、颈部表皮擦伤及一颗门牙缺失。后被告人张某发现门牙缺失后,持械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砸损。经内乡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情属轻伤,被告人张某的伤情属轻微伤。民事部分,被告人张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60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因琐事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