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会计伙同售货员,通过报假帐冒领货款的手段恶意侵吞超市财产,5月13日,唐河县法院审结该案,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6年5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赵某在唐河县某服装超市担任会计,被告人李某与其他两名售货员在该超市租赁柜台销售服装。根据超市规定,李某等人所销售的服装本人不负责收款,而是由超市收银台统一收款,然后由担任会计的赵某逐日汇总每人每月销售总额,编制当月个人销售收入明细表,再由超市将个人所销售的货款按约定支付给李某等人。2006年10月至2008年2月,被告人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串通被告人李某等三人,在填报每月销售收入明细表时,采取多列每月销售金额、虚报销售收入总额、虚报上月结转销售金额等手段,先后为李某等三人虚填销售收入额总计32497元,其中为李某虚填6880.5元。上述虚报款经李某等三人持赵某填报的销售收入明细表从超市领出后,由赵某分别伙同李某等三人分肥。案发后,赵某及李某等人均退出了所有赃款。
唐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超市会计,利用职务之便与被告人李某等人相互勾结,采取虚报冒领手段将超市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所有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