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
本报记者 范志钦
通 讯 员 王 彬 李国祥
5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商行政处罚案。和以往不同的是由于被告工商局局长到庭应诉,案件在开庭前便达成了和解协议。
2011年7月,南召县工商局接到投诉称,位于南召县城的某化妆品店销售假冒侵权产品。南召县工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举报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系列产品不仅无购货发票,商品外包装的二维码也被涂改。后经该产品的商标持有方广州某化妆品公司鉴定,该系列产品为假冒产品,遂依法查扣了侵权产品进行没收、销毁,对化妆品店罚款8000元。店主刘某认为处罚认定事实错误,向南召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南召县法院一审认为,商标注册人可以对涉嫌假冒商品及商标进行鉴定,被鉴定者无相关证据推翻鉴定意见的,鉴定结论成立。本案中,工商部门查明化妆品店所售品牌化妆品无进货发票且商品二维码被涂改,后经该化妆品的商标持有人鉴定后确认为假冒商品,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刘某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5月28日,南召县工商局局长高云胜到庭参加诉讼,加之法官已向刘某讲解了相关法律和规定,使刘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意识到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无任何问题。了解到刘某缴纳罚款存在困难后,高云胜立即与工商局班子成员进行沟通,减免罚款3000元,刘某也自愿撤回上诉。④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