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拼装车辆与接送幼儿园的学生校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二十多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被告人马书华,犯交通肇事罪,6月4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马书华,系新野县上港乡岗北村人。2011年10月14日13时15分,在新野县上港乡工业园航天水泥厂西十字路口处,被告人马书华无证驾驶鄂F1241拼装货车由南向北行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马吉杰驾驶的豫R998B8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马吉杰当场死亡,乘坐学生夏某、张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豫R998B8乘坐学生马某、宋某、张某等二十多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逃逸。被告人马书华驾驶的车辆系拼装车辆,无行车证,车辆刹车性能不良。死者马吉杰系新野县上港乡工业园区幼儿园雇佣司机,事发当天,豫R998B8面包车车载3岁—12岁的学生二十多人。案发后,新野县上港乡人民政府对死者夏某、张某的近亲属各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死者马吉杰的近亲属与上港乡工业园区幼儿园达成15万元的赔偿协议;其余受伤的学生,由新野县上港乡人民政府全部垫支医疗费用并作相关补偿,共计82120元。
经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书华无证驾驶拼装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三人死亡、二十多人受伤,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事故肇事罪,依法应受到惩罚。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在过十字路口未履行减速暸望义务,发生交通事故,三人死亡、二十多人受伤,且发生事故后逃逸,被告人的行为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侵犯了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和安全。被告人马书华在事故发生后,未报警,未及时救助伤者,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存在不接受法律处理的故意,应当认定为逃逸。为了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原因及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