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调解不仅给买房户了说法,也给了公司解了活儿,更救活了这栋楼,太感谢了!”6月5日,河南省南阳市某房地产公司的顾经理握着案件承办人南阳中院民三庭副庭长牛晓春的手这样说。
2010年10月份,该房地产公司与白某和唐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将位于市区一栋商住楼的1-4层以1750万元的价格卖给二人。合同签订后,白某和唐某先后向房产公司缴纳房款1231万元。合同约定期限到期后,因房产公司未依约交房,白某和唐某向南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房产公司交付所购房屋,并支付违约金260万元。房产公司辩称,因原告未依约向其支付剩余房款,给公司造成数百万损失,要求白某和唐某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承办人牛晓春觉得,这起案件不仅标的较大,而且涉及购房户的切身利益,且标的房产尚未完工,便决心通过调解解决该案,维护好双方的利益。通过进一步的了解,牛庭长发现房产公司之所以不愿履行协议的原因,一方面确实是原告未及时交付房款,给自身造成了损失,另一方面因建房规划出现变动,成本大幅增加。同时,被告在资金出现困难时,曾与张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将标的房产进行抵押,后逾期未还借款,被张某起诉到法院,并签订了以标的房产为担保,延期向张某偿付借款的调解协议。
牛晓春得知这一情况后,马上意识到案件的复杂性和严重性,如不能合理解决,会出现原告房产得不到兑现的可能,便耐心做双方的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来来回回前后共计7次的耐心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原告再增加部分房款,被告将所欠张某债务一次付清,并于2012年8月30日前将标的房产交付原告。至此,一个案件的顺利调解,促使了两起案件达到案结事了目的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