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萌萌
通讯员 张广坡 张晓宁
核心提示
好心搭载朋友,却意外遭遇车祸,朋友不告肇事者,却将自己告上法庭,近日,提起这场突如其来的官司,本是热心肠却成了被告的张端就愤恨不平。
免费搭载朋友
突遇飞来车祸
2011年12月3日,唐河县人张端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准备去驻马店市拉货,朋友王乐也正巧去驻马店办事,张端就主动提出免费搭载王乐,王乐欣然前往,二人便一路同行。办完事后,在返回途中,二人驾乘的车辆与李青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王乐右肱骨骨折,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李青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王乐联系李青,想要李青赔偿自己的医疗费和各项损失,却发现李青家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经过其他人的提点,王乐才知道原来还有一个人也可以作为被告为自己这次车祸埋单,这个人就是免费搭乘自己的张端。考虑到张端经济宽裕,王乐便一纸诉状将张端诉至唐河县法院。
法庭唇枪舌剑
被告最终输理
开庭时,原被告双方辩论激烈,尤其是被告张端觉得自己太冤枉,好意搭载原告,没有索要任何费用,自己却成了被告,还被索赔各项费用。并且张端还觉得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也不是自己,他认为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自己不应担责。
王乐则认为,既然搭乘了张端的车,张端就有义务将自己安全送达目的地,途中发生事故造成损伤,作为车主的张端理应赔偿全部损失。
5月12日,唐河县法院做出宣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张端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原告王乐80%的损失,共计7.7万余元。
为何被告担责
且听法官说法
为什么法院支持原告,判决热心的张端赔偿各项损失呢?唐河县法院城关法庭办理该案的法官唐念存告诉记者,本案中,张端让朋友王乐免费搭乘车辆,虽然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但法律上,两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已经通过口头及事实行为建立了一个客运合同关系,无形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和约束。根据我国《合同法》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这条规定通俗地讲,就是除了三个免责事由(一、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二、旅客故意造成的,三、旅客重大过失造成的),只要旅客在运输途中有损害,不管怨不怨承运人,承运人都得担责。免费搭车而受伤的王乐即是规定中“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所以,作为承运人的张端虽然对此次交通事故没有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