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6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当庭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原、被告系本姓乡邻,2011年6月21日,原告王某在被告为叔叔(被告叔叔系五保户)举办的葬礼上前去吊唁,扯挽联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受伤。被告先后将原告送到樊集卫生院和新野县中医院进行了治疗,共花医疗费一万两千多元,均由被告支付。事后,原、被告因后期治疗费用产生了较大的分歧,遂引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是在为被告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的,被告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被告为其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叔叔举办丧事,也是一种值得褒扬的行为,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原告伤情,由被告一次性赔偿与原告后期治疗费相当的现金,并当庭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