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逃八年 投案自首获轻刑

  发布时间:2012-06-11 15:13:22


利用购销合同骗取他人货物,销售后携货款潜逃8年,在家人劝导下,终于投案自首,并退还全部货款。68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王某在镇平县校场路经营摩托车销售生意。20033月,王某与郑州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摩托车销售合同,该公司先后向王某供应四次货,王某均未付款。2003830日,王某将其店存摩托车全部销售后携货款逃匿。后经摩托车销售公司核定,王某共欠货款152810元。2011627日,王某在家人的劝导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退还全部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自首,并能积极退赔受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阿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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