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赃物却买卖 买卖双方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11 16:38:29


明知是他盗窃所得赃物,却积极为他人介绍出售,购买人明知是赃物却贪图便宜予以购买。611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石某、李某管制二年,并均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石某、李某,河南省南召县人。2007715日凌晨,赵某等三人(三人均已判刑)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某村院内,将被害人屈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新大洲本田摩托车盗走。后赵某联系被告人石某介绍出售,将所盗摩托车低价卖于被告人李某。被告人石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介绍出售,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低价购买。2009年夏天,被告人李某骑着涉案车辆时,被南召县公安局四棵树乡派出所工作人员查获,摩托车被扣押。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16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李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介绍出售,或予以低价购买,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石某、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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