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为他人开车,在下坡转弯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2012年6月11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罗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8484.09元,被告杨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1年9月29日15时许,被告张某某借用被告李某某所有的豫RE2215号面包车,由被告杨某某帮忙为其开车,邀请原告罗某某一起去二龙乡看香菇菌种。原告罗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妻子、梁某某乘坐由被告杨某某驾驶的豫RE2215号面包车去二龙乡,回来途经二龙乡韩窑段时,下坡转弯过程中,车撞到路边水泥墩上侧翻,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罗某某受伤,在镇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1464.80元。经鉴定,原告罗某某已构成伤残8级。原告支付鉴定费950元,被告张某某支付医疗费2000元。原告生育两个儿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某借用被告李某某的车辆由被告杨某某帮忙为其开车,被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之间形成帮工关系。原告罗某某乘坐被告张某某借用的车辆,在乘坐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严重受伤,被告张某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某作为帮工人和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期间未尽到合理谨慎和安全驾驶义务,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严重受伤,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某某与原告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故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据此,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