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河南省新野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贾兰被判处罚金3000元。
2011年9月27日晚,新野县工商银行家属院的居民王素芬停放在该家属院车子棚内的红色爱玛电动车被盗。2011年12月24日被告人贾小兰到新野县万家鞋城门店买鞋,王素芬与丈夫出门散步,发现了自己被盗的电动车后即报警,经公安机关侦查,该电动车系2011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贾小兰在自家门市以900元的价格从一身份不明的男子手中购得。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630元。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小兰购买该电动车时,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自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深刻的悔罪表现,此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