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位于三省八县结合部,地处交通枢纽,多条高速、国道、省道贯穿境内,且交通战线长,同时该县又是一个山区大县,山路十八弯,导致交通事故多发。近年来,西峡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每年都在400件以上,占整个民事案件的20%以上,且呈逐年递增趋势,已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心。经调研发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增多的原因如下:
一、车辆增多、驾驶员的素质不高导致交通事故多发。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日益增多,农村的拖拉机、摩托车数量也不断攀升。车辆增多,驾驶员必然增多,一些驾校为了追求利益,抓住学员急于求成的心理,代考、应试培训成为获取驾照的非正规手段,成为交通事故发生的隐患之一;还有一部分驾驶员缺乏安全意识,存侥幸心理,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就上路行驶。
二、交警部门调解职能明显弱化。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警部门的调解已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这一规定导致交警部门的调解功能明显弱化,调解成功率非常低,导致涌向法院的案件成倍增加。
三、保险公司经常拒绝调解。一是保险公司担心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骗取保险金。二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警部门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调解,保险公司可以不认可,而当事人对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一般都存在较大分歧,很难达成协议,因此保险公司宁愿诉至法院,也不愿意调解。三是商业保险合同都是格式合同,专业性很强,一般当事人很难理解,一旦发生理赔纠纷,事人与保险公司很难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予以确认。
四、赔偿标准不一致。一是交警部门与法院处理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不一致。交警部门按照发生交通事故当年的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标准计算,法院则按照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的标准计算。按照法院的标准可以获得更多赔偿。二是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按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分别计算,两种标准数额悬殊较大,出现了所谓的“同命不同价”现象;且目前认定农村、城市居民是以户籍登记为依据还是以经常居住地为准没有明确规定。当今社会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人口流动频繁,有的农民外出到城市打工超过一年或在城镇定居多年,收入亦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标准,如仅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会造成明显不公。因此农民外出到城市打工超过一年或在城镇居住多年,发生交通事故时,他们就会选择诉至法院解决纠纷。
为此,西峡法院建议:
一 、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一是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减少“马路杀手”。加大驾校培训力度,拓宽驾校的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不仅包括职业技能、驾驶技能,还要包括公共安全意识和道德素养;交警部门应从严考核驾驶员,通过设定最消代考人若干年考试资格等措施,加大对代考的惩治力度;加大执法力度,严惩酒驾、醉驾、无证驾驶、无牌车辆,降低事故的发生率。
二、修改交强险条例。建议保监会作如下修改:交警部门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调解保险公司应当认可;引导保险公司树立调解的理念,建议保险公司放宽保险理赔调解的审批程序,提高保险案件在交警部门的调解率。
三、统一赔偿标准。一是统一公安交警部门与法院的赔偿时间标准。建议最高法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将交通事故人事损害赔偿时间统一界定为“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与公安交警部门一致,避免当事人出现事故拖得越长,处理的越晚,越能得到更高的赔偿心理,从而导致交警部门调解公信力不高,进入诉讼程序交通事故案件增多的现象发生。二是统一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平等的,不能因为地域区别,存在不同的赔偿标准。统一赔偿标准后,能避免一些当事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制造虚假证据。
四、成立专门的交通巡回法庭。应对民事类交通赔偿纠纷案件高发态势。对于民事类的交通赔偿纠纷,一般事实清楚,责任容易确定。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配备精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资深法官,充分发挥“大调解”格局中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合力化解矛盾的优势,与交警部门和当地人民调解机构共同合力,提前介入事故认定,进行诉前调解、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变卖车辆和先予执行等措施,简化诉讼环节,提高办案效率,实现早立案、早调解、早审理、早判决、早解决的目标,应对不断上升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